老師您好:公司於員工新進指引手冊中,預將安全鞋費用列入手冊內,告知新進員工若未滿三個月離職者,需按期間比例計算費用,並於辦理離職手續時繳交現金購回;且領用制服、安全鞋時,也會提供相關表單給予同仁簽收(內文會載明費用及告知相關購回規定)。請問安全鞋費用並非從『薪資』扣除,而是繳回現金購回,這樣做法是否有違規之疑慮呢?
安全鞋的價值與服務年限綁再一起,似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如依據勞鄧基準法第15條之1,貴公司既未提供訓練,也未提供不償金,其約定應屬無效。至於以何種方式給付只是否涉及工資全額給付之問題,是另一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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