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同仁們能快速搜尋連絡對象及其連絡方式,製作公司內部同仁通訊錄,同仁通訊錄包含員工中英文姓名、部門、職稱、公司電子郵件信箱、電話分機與個人手機號碼等資料,請問Q1:其中之個人手機號碼便於公務連絡用,有違反個資法規定嗎?若有,該如何解決此問題呢?Q2:另將個人手機號碼放在Outlook通訊錄供同仁公務連絡用可以嗎?有違反個資法規定嗎?若有,該如何解決此問題呢?敬請撥冗惠覆,謝謝您!
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範事業單位收集勞工個人資料範圍,並不包括電話號碼,但是否為其他必要收集範圍內,並無明確說明,亦無實際案例。依據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應符合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同意;此稱特定目的應為就服法細則第1-1條之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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