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軍醫院臨床護理人員,臨床工作近八年,近日院方要調整聘僱職缺,要求同仁調職前需填寫以下為切結書內容:護理員×××已知悉[調職]及[離職進用]相關規範,同意以[離職進用]方式調整至xx等(職缺)護理員。對於這份的切結書用了[離職進用]字眼有疑問,請問是否與勞基法[自請離職]相關?!請求老師協助解答!
醫院將調職做成重新雇用,會是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規定,縱然重新簽約,前後年資仍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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