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09月到職112年/06月~112年/12月育嬰留停113年/01月復職依年資給假若扣除留停期間6個月年資仍約為7年,113年度特休理應給假15日,公司以前一年度(112年)僅出勤6個月為由,113年度特休僅給假8日,請問是否合理?
茲以週年制試算如下,請卓參:
105.09-112.05,工作年資6年9個月,扣除112.06-112.12育嬰留停共7個月不採計工作年資;113年1月期滿復職,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因此至111年3月,工作年資滿7年,有15日特別休假。
勞資雙方如約定採曆年制,依據勞動部函釋,特休可依約定年度提前給、分段給,但不能少給。
 
【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基礎入門--工資、工時計算實務操作】、【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從法院、個案及實務解析】、【最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暨相關子法解析】、【員工離職各項爭議處理實務技巧】、【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