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因私事與公司簽了留職停薪2023年10月回到公司上班,公司把所有的年資與特休,年終歸零。跟公司反應與當初簽訂協議書完全不同。當初是以留職期間不累計年資條件簽訂協議,公司回覆是留職停薪除非是育嬰才有保留年資與福利。請問這樣合理嗎?有管道申訴嗎?
依據原約定,如為留職停薪,復職後新年資併計舊年資,不能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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