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日108.8.1.留停前年資已累計3年9月又21天112.5.21開始請育嬰留職停薪-112.10.31共5個月10天請問復職後只要年資累計合併年滿4年就有新的特休?還是補滿育嬰期間呢?
1.育嬰留停期間原則上不列入特休年資,應重新計算。 2.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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