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某長照公司經營了一年沒有跟員工簽訂任何契約 也沒有替勞工保勞健保 於一年後老闆換人 才重新簽訂契約而且新任老闆不承認之前員工的工作經歷 但都是原來的員工 這樣導致之前的員工做了一年的白工,這樣可以所討那年的工作經歷及特休補償嗎我記得一般只要滿一年就會有七天的特休
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憑,或以加保作為法律依據,只要有受雇事實即有法律上之勞動關係。至於新老闆要求勞工所簽之勞動契約為新約或為舊約之延續,應是新老闆之產生(是法人不是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變更),如果公司是因股權變更至負責人更換甚至更名皆不應想原雇傭關係之存續,簽新契約僅是舊約之延續,因此所有工作年資、休假年資皆不變;如果工友改組、轉讓、合併等行為,法人有所變動,負責人亦更動,此時,現有雇主是否原(舊)雇主商定留用原有勞工,如商定留用,新簽契約應為原勞動契約之變動,必須經由員工同意方生效,但勞動契約內容不牽涉僱約關係至 改變,因此原有工作年資及休假年皆不變;最後,如現有員工數新舊雇主不留用員工,僅新雇主重新聘用,則員工原僱關係應由舊雇主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及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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