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到職在於110.8月期間提出育嬰留職方案公司逼迫員工強制休完特休才給予育嬰假之說110.10.01開始請育嬰留職至112.09.30112.10.01回公司復職是否該給予員工之特休福利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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