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近期朋友A在公司有碰到他認為不合理的地方,希望請老師解答是否有與勞基法牴觸:1. 為配合國外客戶的工作日作息,朋友A利用禮拜六搭乘飛機抵達出差地(抵達當地為禮拜日),但公司內部規章結果只給予8小時補休,人力資源單位解釋:差旅費已於搭機當日就開始計算, 請問是否與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 相互牴觸?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出差旅程不計算工作時間,亦無加班的問題,除非勞工能證明受命於旅程中工作,至於補休為勞資間之協議,如認不足應向雇主反映。請參考勞動基準法行細則第18條工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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