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詢6/30離職,是否7/1就可回原公司就職(保職災)一節:勞雇間如因故終止契約後再僱用,因再僱用係新勞動契約的開始,其年資應重新計算;如離職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重新受僱從事工作,應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及提繳新制勞工退新金。此可參考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委會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三三○四○號函及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勞動三字第二四七七九號函,認為勞工退休後,其原有勞動契約已終止,嗣後再受僱於原事業單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前後工作年資可不併計。
二、 至於健保部份是公司會保,還是要依附子女一節:勞工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回公司繼續工作,公司除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外,有關全民健保投保單位,查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依職業屬性分成六種類別,並依規定的順位,應在其所屬投保單位-亦即應由公司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事宜;無工作並且符合眷屬身分者,才依附被保險人(配偶、子女、孫子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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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