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間小公司的人資人員,公司的老闆想結束境外公司(大陸的深圳.蘇州等地區)投資,有幾位是台灣人但工作地點是大陸,另外也有一位大陸人員工第一次遇到此情況,想詢問大陸地區的資遣事宜,該台灣是一樣的資遣通報流程&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嗎?因很不熟悉此情況,會建議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協助文件上的部分嗎~?
一、這幾位台灣人工作地點在大陸,如係由台灣公司僱用支付薪資及加保,並外派至大陸工作,則適用台灣地區勞動法令,可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這幾位台灣人工作地點在大陸,且由大陸公司僱用支薪及加保,則適用大陸地區勞動法令,依據大陸深圳、蘇州等地區勞動法令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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