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清楚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亦即不論事前亦或事後補請病假,勞工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另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可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二、所詢前一天晚上(6/18)身體不舒服(比如:感冒)去診所看診;隔天(6/19)身體仍不適請假,但請假當天並沒有再去看醫生只有前一天晚上(6/18)的看診收據一節;依據內政部74年0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說明:只要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包含診斷說明書、門診醫療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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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