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協會 您好 想詢問 1.員工於111年1月2日到職,113年2月6日之後開始請育嬰留停至113年8月5日,如8/6日復職當天,與他協調資遣。針對工作內容無法達到公司標準,提供相關文件與輔導期間,雙方同意並簽章。與公司縮編,提供公司年度的財務報表證明。讓雙方簽訂資遣同意書,想知道這流程是可行的嗎? 2.資遣費該如何計算,因育嬰留停無提供勞務,是育嬰留停前,往前推算六個月平均薪資嗎? 3.勞動終止契約日是與他約談的8/6當天,還是加上預告10天后為8/16終止日? 4.育嬰留停的半年期間是也要算入資遣費嗎?還是可以扣掉?任職期間為111/1/2-113/2/6 5.另外資遣費的計算要加入預告工資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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