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如派遣工作,原在要派公司A待11個月,A公司停派,轉任B公司(期間未依派遣公司要求填寫自願離職)問題1:A轉B公司,等待“同一派遣公司”安排工作的期間,是否有派遣公司給付薪資?問題2:又如進A、B兩公司加起來,在“同一派遣公司”滿一年,是否符合一年7天特休?問派遣公司,其回覆:只結算A公司,而B公司則重新計算
問題1:
等待同一派遣公司安排工作的期間,除有通常事變、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如係可歸責於雇主經營風險之事由者,而非歸責於勞工時,縱使勞工未能提供勞務,雇主仍應照給工資。此時,雇主可採取減班休息措施,以茲因應。
問題2: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派遣勞工係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因此您在A、B兩家公司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加起來,在同一派遣公司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每年有3日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每年有7日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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