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依據上開條文規定,計算新年度30天特休應休未休工質,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故計算應休未休特休日數發給工資
應包含週休二日在內。
如所詢問題為勞工請休30日特別休假是否包括週休二日,按勞工休特休係在平日之上班日請休特休,週休二日本來就不用上班,應沒有包含在請休特休30日內。
 
【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基礎入門--工資、工時計算實務操作】、【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從法院、個案及實務解析】、【最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暨相關子法解析】、【員工離職各項爭議處理實務技巧】、【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