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因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給付。公傷病假的前3天雇主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第9條部分,僅針對全勤獎金部分。想請問,公傷假的前三天無法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這前三天雇主是否應支付全薪?還是半薪?或是其他計算方式?謝謝
公傷病假的前3天,雇主確實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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