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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試用期資遣  2008/4/18
 
 
Q

 老師您好:
本公司97.03.06新進一名員工,試用期三個月工作表現未達公司要求,因公司覺得他不適任,想請教如果他未滿試用期,公司是否也需依照勞基法給予遣散費,且通報相關單位,以及遣散費計算標準,離職單上面要如何填寫,此員工才能申請失業補助,麻煩老師解惑,感謝~

 
A  一、本人及法院認為雇主如以不適任為由,與試用期間勞工終止契約者,應係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依法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但勞委會的函釋認為如果雇主是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解僱者,仍應發給資遣費,除非是勞工有重大過失,而由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開除者,始不用發給資遣費。 二、勞委會公文認為,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期間勞工者,雇主有通報的義務,通報期間為離職後三日內,通報時,填寫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如果是開除的話,就不用通報,也不用給資遣費。

簡文成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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