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因此,您打算去一間新開的餐飲店上班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則不能超過 40 小時。
二、目前洽談每日工作10小時,以時薪制185計算,但如果超過8小時到10小時,多出來的2小時則算是加班!(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三、另月休僅六天一節,全年僅休12個月6天=72天,低於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亦即全年應休52週2日=104日,少休32天休息日,可依據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給工資。
四、再者,(勞基法第37條)勞工一年有12天國定休假日。
五、末者,(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有3日特休;以及1年以上2年未滿者,有7日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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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