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且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通過,實施4週變形工時,連續工作12天休例假2天,符合2週例假2日。(勞檢說未7休一違法)。 2. 依據長照服務法,配合政府長照2.0政策,服務人員及時間對服務使用者有服務不中斷義務故經勞資會議通過採國定假日挪移補修。依據勞基法第39條及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國定假日加班工資支付應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月薪員工未經同意自己跑來加班,已給付2倍時薪,勞檢說違法要給一日薪資雙倍。 3.以上均有簽訂勞動契約,勞檢發文表示違法,請問如何申訴,說真的違法嗎?所以任何恩惠性給予都不用給,只要符合勞檢就好? 4.聯合辦理職業衛生訓練,勞檢表示未另外分開專門時間辦理,不予承認,需限期改善,並視為高風險場所(我辦公室大概只有2人辦公),其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