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外派爭政府的約聘人員,為定期化契約,於112/1/1到112/12/31,按照勞基法於112/7/1後給予3天特休,但113年本公司並沒有獲得政府的本標案,故合約結束。又因本公司於114年得標,再請該員工執行114/1/1-/114/12/31的合約,請問特休是否能累計合併為已有7天,還是重新計算後,於114//7/1後有3天的特休,煩請解惑,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依據上開法令規定,貴公司的外派政府的約聘人員,應為不定期化契約,合先敘明。
113年貴公司並沒有獲得政府的本標案,合約結束時,如與外派政府的約聘人員,依法終止勞動契約。114年得標,再重新僱用執行114/1/1-/114/12/31的合約,年資重新起算,114//7/1後有3天的特休。
 
【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基礎入門--工資、工時計算實務操作】、【勞健保投保實務操作與保費調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從法院、個案及實務解析】、【最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暨相關子法解析】、【員工離職各項爭議處理實務技巧】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