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2月01日到職113年/05月~113年/9月育嬰留停113年/10月復職公司以到職日給新特休時數,每年2/1給當年度特休時數,因請了5個月的育嬰留停,所以114年將遞延特休發放日為114/07/01才能使用,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特別休假權利之取得是以服務年資(即受僱日起算),留職停薪年資不計,你如是某年2月1日受僱,特別休假權利的產生即為每年2月1日,每年1月31日以前你皆無新年度休假權利,至於留職停薪因不計年資,因此新特休權利的取得會往後延,即從復職日開始併計原未滿一年的舊年資,如沒有舊年資就從復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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