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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服務業的加班問題  2008/6/13
 
 
Q

 您好,

我想請教老師幾點問題:
1. 像是烘培業後場師傅加班,因我們主管不建議給加班費,怕一旦公佈會有很多人員故意留下加班延遲下班
所以想保護公司的方式,讓它們用簽到本,這樣比較不會留下資料,不知道這樣方式可行否

2.人資有提出例如一些大節日,像是母親節/大訂單,就要計算生產均值,例如師傅要做幾個麵包才能報加班之類
但我認為很難計算, 因為有很多的加班條件,無法跟產值去做掛勾

3. 公司要下降人事成本,尤其是麵包店後場, 但是是否這樣的加班制度要前後廠並行? 例如不打卡,就全部都簽到
或是設計成電腦打卡,不留下紀錄讓員工可以去印卡告公司,之類的預防我們主管可能被告怕了

4.我之前有提出一個遲到扣錢的制度,給緩衝3分鐘,3分鐘後就要算遲到,要請事假1小時,主管說要我廢掉這個制度
但我再思考,那現場服務人員都會不正常到班,又沒罰責,怎麼管理....主管的意思是,我們加班都沒給錢,遲到扣錢會xxx
但是這真的好嗎? 制度公佈後又調整,底下不會認為朝令夕改

5.請老師可以提供建議,看是否 (1) 改用簽到方式會保護我們 (2) 加班可以補休,但是補休不完的時數就犧牲 (3) 寫一個獎金辦法來彌補加班

如果主管很care加班費走勞基法,對我們門市會增加很多成本的話,該怎麼做比較好,請建議

謝謝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雇主應登記員工出缺勤記錄,遲到員工予以處罰並非不可,但以加班不給加班費,所以不記遲到,是心虛表現,且不能抵銷加班費給予的義務。至於妳提出以加班換休,應屬不錯的提案,至於其他提案我不建議,都是將功折罪式的思維。



張中興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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