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老師我想詢問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宜公司員工是做二休二的班別 一人一職 各司其職 公司內部也沒有備勤人員遞補現在有兩名員工同時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導致廠內有兩空缺位置,公司必須招聘兩位新人替補位子,同時因為工作類別因素,每位新人入職、受訓到真正上崗,至少需花費兩個月,但如此,請育嬰假的員工回來後,公司沒辦法保證他能回原崗位,可能需從新竹調動到台南廠,又或是如果都沒有職缺,就沒有他們能做的工作,想請問老師,除了招聘短期契約代理人之外(上包協力廠商不同意),還有哪些處理方式?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復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如來函所述,招聘兩位新人替補位子,可以定期契約方式僱用。 二、除非公司有同法第17條規定之情事;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     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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