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8年7月7號到職 ,103年7月6號提出離職 ,主管問我要不要轉兼職 ,於是合意之下 ,103年8月1號轉兼職到現在114年6月30號結束, 每週工時35小時,今年6月期間發現了僱主沒有 在97年3月14號結束營業換地點換名稱,同員工同性質繼續營業的時候提撥勞保舊制給員工,在今年4月又發現我兼職期間僱主沒有告知兼職人員有特休,那依照這2點 ,我的勞保舊制結清及特休天數該如何計算?
1.年資並未中斷。 2.勞基舊制結清,應由雙方合意後。依照退休標準結清。 3.特休日數計算,應將全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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