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八月初從原公司離職,後就職新公司但因無法適應離職,於月中回任原公司。但人事告知年資因勞健保已退保,若回任,年資重新計算。想請問這是否有爭議或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另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該因故停止履行,實務上認定不包括自行離職,因此原雇主將你的年資重新計算無任何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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