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時就業係指每週工作時數達到標準工作時數的從事工作者。依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每週工作時數在35小時以上,即為全時就業者。惟以每週標準工作時數作為標準劃分全時就業者,僅為界定條件之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如雇主依法訂定標準工作時數,則所屬勞工即全時工作者。
二、部分時間工作是因應事實需要而衍生的一種僱用形態,一般以每日工作時間比一般正式受僱工作者的工作時間為短者即屬之,或指自願從事正常工作時數低於標準工作時數的工作,亦有謂勞工受僱從事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等,其定義不一而足。依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每週工作時數在35小時以下,即為部分時間工作者。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