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1.我們公司因與廠商簽約一年,約滿後案子即結束。廠商要求公司派駐一名工程師,因此,我們可以與新招募進來的駐點工程師簽約一年的定期契約嗎?這算不算是特定性工作? 2.如果是與廠商簽訂二年,則可與員工簽訂二年的定期契約嗎? 3.呈2題,需要給員工特休假嗎?
1.可簽定契約,算是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區分請參考勞基法第9條暨其施行細則第6條
2.同上
3.如僅簽約一年,因勞工休特別休假,須工作滿1年且契約繼續,故該勞工於簽約滿1年後未繼續契約,無法享有特休;唯如簽約2年的話,則於滿1年後之第2年得享有7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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