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現在在人事方面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您~麻煩老師幫我解答及告知如何處理比較好,麻煩了~ 我們公司有一個員工到職一個多月因工作不適任被資遣(公司有試用期三個月),公司給了他資遣費, 但在員工離職後才寄出資遣通報給勞工局及就業服務中心,今接到勞工局來函說,公司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沒有在員工離職日之10日前送出資遣通報,要本公司提出陳述,否則會依第68條規定略以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我所知,第33條的規定是員工到職3個月以上1年以下需於十日前通知,但這位員工才到職一個多月,且公司有試用期三個月,是否應該不適用此條款???且也應該不用通報勞工局???但公司基於補貼失業員工而給了他資遣費,反而被勞工局告知違返就服法第33條未於離職日十日內通報,想請問老師要如何去函勞工局說明對公司比較有利呢~ 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