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離職時已填據離職單,因公司在該員離職後有發給服務年資獎金,事後員工又反口說是公司要他離職,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單,及發給資遣費.2.該員工於二年前有因工作滑倒燙傷,當時給有與員工協議好休假天數且有當事人親簽簽呈為憑,現他提出公司未給予足夠休假天數。以上,己與員工在勞資爭議未達協議,若對方提出法院申告,公司可否要求取回離職已發給的服務年資獎金.或有法津協助可請求介紹,謝謝!
1.員工是否非自願離職,應視其意思表示及填具離職原因而定,此與公司在該員離職後有發給服務年資獎金無涉。 2.職災期間仍有特別休假請求權,如公司未給予足夠休假天數,仍應補足。 3.台北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均有義務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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