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設員工申請離職日為2/28,但因228為國定假日,可否於2/27(即員工上班最後一天)退保,這樣是否有爭議?2.假設員工申請離職日為2/28,是否可以與員工協調離職日改為2/27,因實際上班最後一日為2/27,這樣是否妥當?3.假若遇到離職日為假日,是否有建議較妥當處理方式?
一、員工離職日為2/28,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雇主應於該日申報退保。又因該日為假日,雇主得延至假日後第一工作日申報退保,但離職日期仍應填寫2/28。 二、雇主要求該員工提前離職者,須經員工同意。 三、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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