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會檢核薪資總額和投保薪資總額之差額的2,因投保總額不含負責人的投保薪資總額、但每月支付的薪資都有包含負責人的部分;然而,負責人一定是投保最高級距,這樣勢必每個月都要付2的補充保費;去電問健保局,窗口回答每年度負責人的健保費是可以抵,但沒有再詳加的說明~故想知道,這部分緣由為何?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因此,雇主所領之薪資所得亦納入總額計算,但是雇主不是受雇者,因而不得計入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2.至於雇主之保費依第31條規定是以股利所得作為計算基礎,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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