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2015/2/24資遣一名員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依照法規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當下也讓其簽署資遣費領取書(書面中有同意被資遣之字眼),也簽署了我司的離職單及領取了所有的費用但該員於3/10寄發存證信函給我司,說不同意被資遣。請問,那我司簽署的文件是否有法律效益,屆時若勞資協商,我司是否會有風險再麻煩協會給予協助了以上
於調解會議上,應針對勞資雙方已合意終止事由,資方不同意撤銷原合意。另有關員工不能勝任之情事,應作為事實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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