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想要實施~上下班彈性8小時~原本是8點半上班.5點半下班~~例如早上8點40分打卡.下班就5點40~~只要有上滿8個小時~基本上9點以前到公司上班就可以~是否可行有無違法?
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每天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維持不變,這部份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施彈性上下班涉及勞動契約有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之變更,公司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尚不得片面單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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