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方以勞基法§11為由資遣勞工,雖已依法預告(通知),但雇主仍需有該條5款7種法定情形之一,且在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下,才可以依法預告資遣解僱。員工如果不同意,或不配合交接也不離職,形成 爭議,公司可循勞資爭議調解或逕行司法途徑解決。
2. A公司為消滅公司,屬§11轉讓或§20條改組或轉讓。
3.此處所指的&rdquo 勞動條件&rdquo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hellip)都包括,依即勞基法§1本法所稱的勞動條件。
4.所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包括新舊制勞工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給付之資遣費。
5.勞工自行離職,可以決定哪一天離職,公司除非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更改。
黃竑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