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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補償】職災-雇主給補償金+假問題  2022/1/6
 
 
Q

 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Q1:「薪資」與「原領工資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如何認列?二種皆屬薪資的一環,雇主該如何證明這不是薪資而是補償金呢?

Q2: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是否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Q3: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勞資雙方是否可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團保)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

Q4:員工遭遇職災醫治療養期間,雇主依法應給予公傷病假,若員工使用自己的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是否應全部改為公傷病假;並給予職災補償後,再切結要求員工申請勞保傷病70加以全數抵充。

 
A  

Ans1:原領工資,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可參考,勞基法並無薪資一詞,原領工資即為勞基法第2第3款所稱之工資。

Ans2:員工如因職災無法工作,雇主所給付者即為補償金,反之,如員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非醫療時間出勤工作,雇主給付者即為工資。

Ans3:雇主如已給付職災補償金,員工再向勞保局申請醫療給付或其他雇主依法得抵充之補償,雇主得主張抵銷,可與員工約定要求返還。

Ans4:職災期間員工醫療或休養,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如請其他假應予變更。

相關課程可參考【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



陳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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