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1:原領工資,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可參考,勞基法並無薪資一詞,原領工資即為勞基法第2第3款所稱之工資。
Ans2:員工如因職災無法工作,雇主所給付者即為補償金,反之,如員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非醫療時間出勤工作,雇主給付者即為工資。
Ans3:雇主如已給付職災補償金,員工再向勞保局申請醫療給付或其他雇主依法得抵充之補償,雇主得主張抵銷,可與員工約定要求返還。
Ans4:職災期間員工醫療或休養,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如請其他假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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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