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有一位同仁上班途中車禍,不到一週就離職。3個月後,透過公司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再事隔一年後,該員工又來說,當時沒有要離職,是我方不當退保,要求原領工資補償。如果該員確實與我方終於勞動契約,我方還需給付他原領工資的3成嗎?他一直強調他拿到勞保職災傷病的7成,我方要給3成薪?如果不是員工了,還要給原領工資補償嗎?謝謝
1.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若自請離職,並無勞基法第13條之適用。
2.是否為勞工自請離職或公司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是事實認定問題。
3.勞工一直強調他拿到勞保職災傷病的7成,我方要給3成薪?如果不是員工了,當然不要給原領工資補償。
4.建議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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