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一城內遷徙工廠或辦公室,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在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貴公司的問題可放在這個條款下來審視,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同一城市內的搬遷,法律上沒有規定幾公里以上需要對員工做補償,貴公司可以以內部管理的立場,做出對員工有利或照顧的福利方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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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