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持假身分證件的未滿16歲童工,發生工傷之問題。
使用童工發生工傷,應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予以賠償。但用人單位以該童工假冒身份證明(被冒用人已滿16歲),為其投保而致遭受社會保險損失(因為無法理賠),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歲時,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法律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因此,大陸的處理方式是以發生事故時的年齡作為劃分界限,不考慮招用時是否是童工的問題,亦即該童工持用假身分證,公司未能及時發現,以及發現後未能及時解除,以致發生工傷事件,該童工只需承擔次要責任(持假身分證的欺詐行為之法律責任)。這點要特別注意。
 
相關課程請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勞動合同管理(訂立、執行、變更、解除、終止)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大陸勞動環境與招聘管理】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