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薪留職,係指勞動關係不終止的情況下,企業允許員工離崗但仍保留職工身份的一種停發工資和其他待遇的勞動法律行為。一般由企業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適用於原固定制職工。
2.1983年6月經國務院原則同意,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出《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這一規定當時只適用於複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以及幫助待業子女從事集體、個體勞動等極個別的對象。
3.1992年在勞動制度改革中,針對國營企業內多餘人員的問題再次採用了這種形式。留職停薪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
4.1994年7月《勞動法》頒布後,這種形式漸漸地不再被保留下來。
5.貴公司的員工都是合同工,如果採用此種方式,則雙方仍然存在著勞動關係,有關該員工的社保也要繼續,雖然是停薪,但是該員工的福利權益是否也要繼續,如果該員工在停職期間,因在外面另找工作發生工傷該如何處理呢?等等問題要仔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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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