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公司若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二、所詢1/19還在留停期間沒有補班,1/31復職時休2/8的年假乙節,如上所述,1/31係休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公司卻以扣一天特休才能休2/8的年假,業已違反上開休息日應予「放假」之規定。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2019-請假及各項假別爭議如何合法規劃與預防管理實務】、【2019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