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業針對年終獎金的發放,會自行規定員工在特定期間是否為在職或提出離職之條件,進一步定義員工是否可以領收年終獎金,針對這個議題,想請教:1)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乎現行相關法令規範呢?2) 請問相關依據法令為何呢?再麻煩貴協會協助解答,感謝。
法律沒有規定年終獎金,雇主給付年獎自訂條件應無不可,但年獎如被認定屬勞基法第29條之獎金性質,或工資性質,則必符合第29條或對待給付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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