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又依同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所詢員在上班途中快到公司被蜜蜂叮到手,如符合上開規定,得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應依個案事實情形予以認定。
二、建請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上下班通勤職業傷害認定,在認定過程中,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申請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發給。
三、本案如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為上下班通勤職業傷害,屆時再依同規則第6條規定,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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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