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建議您可參依上開條文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在職期間因年度終結應休而未休之日數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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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