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因為公司請假單位為小時計算,同仁若已經申請3次生理假,但時數未達3日(24h),請問同仁可以再繼續申請生理假嗎?(等於全年每月可申請一次生理假,但總時數不能超過24h,否則以病假計算)
3日生理假不計入病假之計算方式:30天非住院病假皆請完,其中有3日之生理裡假,員工得再請3日飛住院病假。如未請生理假,得於年度剩餘日曆月數,按月請3日生理假。請參考勞動部函釋103.01.17勞動2字第10201328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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