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二、所詢如本身為輪班制的制度,但常久以來都是為4個月輪班一次(大小夜),但忽然要改為月輪一次乙節;參考上開條文規定,無論基於勞動法令所明定抑或涉及勞資雙方議定勞動契約工作時間的改變,均需再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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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