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一位新進員工到職約2周,但因其工作表現不佳,要準備執行資遣的隔天,卻發生外出拜訪客戶時,在樓梯跌倒導致足部骨折,目前已休一週病假,目前又出示醫院證明需休養28天,公司立場認為她的傷勢應不影響上班,所以告知此員工可以來公司打電話即可,不需外出,也願意主動載她上下班,但此員工執意要休28天,請問公司一定要准假嗎?若不准假是否有違法之處?謝謝!!
如雇主提供輔助措施,員工能從事原工作而拒絕工作,雇主得停止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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