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流產當日(未滿2個月)剛好為星期五下午(依醫院開立證明),因每個人身體特質不同,可否當天先請特休方式,流產假開始計算時間延後至下週一開始請五天,謝謝。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規定,女工分娩、流產,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未滿2個月者給予產假5日,該5日依曆計算。至於員工排定特休雇主得否改以產假,拒絕其特休之排定,應洽詢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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