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公司期間修改內部ISO程序書增加KPI績效定義方式,採月定義分數方式,其每人薪資結構中若本身含績效獎金項目,不足規定之某金額按程序書格式,挪變更其影響每個人原有底薪結構部份扣去補足程序書規定之績效獎金數,以月分數來扣每個人變更後的績效獎金,原有薪資結構初到公司已簽合約,不知道這樣子挪動底薪去績效獎金是否合法?這樣子後新規定也未從新簽訂勞動合約內容之薪資結構,是否正常?已初定KPI新規定時,雇主要求每人簽署同意書,說法是說不會真的實施扣到薪資部份,所以想留下來工作都有簽署,若簽了這個同意書,是否有迴旋之地?
問題2:公司對每個部門單位規定給予加班費方式不同,有的人加班一小時換一小時休假、有的人按勞基法規定加班來給付,這樣子雙重走向,是正確的嗎? 不給加班費的部門,雇主也是要求對方簽訂同意書勾選換休,請問這樣子的同意書是正確的嗎?
以上都是 簽署同意書之問題,若想繼續在這工作就簽署、不簽署雇主態度就不是很好 ... ,作為員工,已經不知道什麼是對、是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