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補修時數換算加班費的問題?目前我離職在即,然而我尚有113小時57分鐘的補修時數未沖銷,先前離職員工的換算方法為23800/30/8=99.16(一小時),所以補休時數一小時頂多只能換100元,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另外,先前那位離職員工的薪資總額為27000,公司用23800去計算是否合法?
1.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因此,補休時數一小時換約100元,於法不合。
2.離職員工的工資總額為27000,公司用23800去計算,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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