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修訂日期:2020/03/30)中,現階段(零星社區感染)建議企業之因應策略中主動鼓勵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的員工在家休息(講義第52頁乃說明社區傳播之情形)。
又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9 年 4 月 20 日勞職衛 2 字第 1091021180 號函修訂)中說明,雇主對有發燒勞工鼓勵在家休息;勞工則依自主防護內容,如有發燒,應留在家中休息。
上述內容顯見均屬鼓勵與勞工自主防護性質。若今日勞工體温較發燒標準略高,並主張未感染新冠肺炎(無旅相關旅遊史及接觸史) ,欲入廠提供勞務。
倘雇主無法提出法律強制規定內容,卻拒絕受領勞務,則依受領勞務遲延,勞工主張應給薪資時,請問該如何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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